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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名窃取生产物资职工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

发布日期:2008-04-23 点击: 责任编辑:王鑫 作者:陈忠燕 郭 玺 来源:《水钢报》
 


    4月22日,公司依据《劳动法》及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在2007年利用岗位便利,获取非法收入及伙同他人窃取企业生产物资的15名职工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。
  
    据悉,上述15名职工中,有原燃料分公司的2名收料员,电气自动化分公司的3名计量员,质量处的1名质检员,生产保卫处的4名保卫人员,炼铁厂的2名集控工、1名炉渣处理工、1名混检工,一轧厂的1名钳工。
  
   
2007年,原燃料分公司收料员张某、李某与个体驾驶员相互勾结,利用岗位便利,采取弄虚作假方式,以每车4000元、6000元的金额签盖空交验单,虚假验收焦炭2车55.78吨、7车163.32吨,获取非法收入8000元、21000元。电气自动化分公司计量员廖某、田某、范某,利用岗位便利与销售废钢给水钢的个体户穆某相互勾结,采取虚开吨位的方式,虚增废钢重量,获取非法收入13850元、13850元、14900元。质量处质检员宋某,在其同事孔某造假过程中,从不知情到默认,三次帮助孔某在取样记录上登记假台帐,不但不检举,且收受孔某好处费2300元。生产保卫处保卫人员中李某在值班期间,为盗窃分子做内应的同时,参与作案盗窃二轧厂钢材,价值15300余元;保卫人员吴某、罗某、卿某与炼铁厂的向某、刘某、吕某、王某、范某(非水钢职工)相互勾结,在2007年8月,偷盗炼铁厂“焦丁”用卡车运载到外卖钱,共盗窃“焦丁”6卡车72吨,价值36000元。一轧厂田某在今年1月份,趁下班时间盗窃厂内废铜20余斤,到官厅废品收购站出卖,被公司生产保卫处治安科人员当场抓获。
  
    鉴于以上15人窃取企业生产物资,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,为严肃纪律,教育广大职工,水钢依据《劳动法》及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该15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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