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阳光销售”赚了500万元红利 |
发布日期:2007-12-11 点击: 责任编辑:邓虹 作者:于荣斋 陈兰松 来源: 《水钢报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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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止到11月份,水钢销售分公司通过将效能监察工作纳入营销管理体系,在化工产品招标竞价销售工作中,从市场选择、客户准入、内部定价、邀标、发标到收标全部在效能监察监督之下进行。有效规避了非规范性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影响,实现了“阳光销售”和效益最大化目标,今年化工产品共为水钢创效500余万元。
近年来,受煤炭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,煤化工副产品的价格也水涨船高,而且市场需求十分看好。目前水钢煤化工副产品共有14个,其中改质沥青、蒽油、工业萘、纯苯的产量较大。虽然煤化工产品非水钢主导产品,但每年的销售额均在2亿元左右,化工产品生产成本较低,市场销售利润十分可观。
根据以往的经验,水钢在化工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控,未能达到完全透明化运作,加之人为因素过大影响了营销渠道和市场的拓展,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。今年年4月,销售分公司将效能监察工作纳入营销管理体系,成立了由纪检监察、市场信息科、财务科、化工气体销售科为主的化工产品销售组织机构。定期召开项目效能监察专题会议,综合分析一个阶段内在化工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;纪检监察负责根据实际提出新的效能监察建议,并由主要领导签字执行,业务科室按照效能监察建议进行整改;纪检监察、市场信息科随时对市场进行调查了解,依据相关材料分析市场行情,预测市场走势;市场信息科负责提出价格调整建议,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可后由纪检监察、市场信息科、财务科签字后方可执行。针对化工产品销售的实际,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《化工产品销售管理办法》、《化工产品招投标管理办法》、《效能监察实施管理办法》等相关管理办法,有效规范了实际业务运作过程,规避了违规现象的发生。与177家客户签订了《廉洁协议》,将客户纳入效能监察体系。协议内容规定,所有客户有责任遵守水钢及销售分公司关于廉洁从业、文明经商的相关规定,保证一切经营活动都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;客户有责任和权力对销售分公司所有营销人员进行监督,共同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目标。
在效能监察的有效监督之下,化工产品销售严格依照《化工产品销售管理办法》以及《化工产品招投标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操作,真正实现了化工产品销售的流程化管理。业务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独立决断权得到有效控制,如在客户选择、价格调整、产品发运等诸多方面均在纪检监察的监督之下开展工作。截止到11月份,仅工业萘、甲苯、二甲苯、纯苯四种化工产品的销售便比去年增加1000余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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